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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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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承接:啄木鸟与商评委和七好公司商标纠纷案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商评委审查意见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北京高级法院审查意见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最高法审查意见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于在商品类似判断时考虑了个案情况,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的,基于不同的案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其中,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美国)利惠公司商标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中,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标志均为“DOCKERS”,两商标字母组成、排列方式相同,读音和含义亦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5类鞋,属于2507类似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夹克、衬衫和T恤衫”等,属于2501类似群。故二者分属不同类似群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鞋和衣服不属于“类似商品”。而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标志与引证商标的标志“鸟图形”,尽管在细部上略有差异,但两者基本形态相同,且有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两商标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它们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络。可见,在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者标志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越大,其指定商品能够辐射到的“类似商品”范围越广。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总体原则仍是遏制搭车抢注,保护别人在先商标,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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