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很多企业对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希望大家能对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类似商品个案评判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承接:啄木鸟与商评委和七好公司商标纠纷案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商评委审查意见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北京高级法院审查意见承接:啄木鸟商标纠纷案最高法审查意见本案中,七好起初根据《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2款,要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驰名,故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七好之因此如此主张,原因是错误地认为“鞋、靴”和“服装”不是“类似商品”,而仅有驰名商标才能够享受“跨类保护”,故本案只能适用《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2款。个案突破《区分表》对商品类似关系的区划不等于说是给予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2款(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假如把本条规定的“不相类似商品”解读为《区分表》定义的类似关系,则第十三条第2款就顺理成章地被界定为“跨类保护”,即跨越《区分表》确立的“商品类别”的法律保护。显然,这种法律称谓源自于注册商标申请审查机关。因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主要是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一旦法律上《区分表》对类似商品判定不具有决定意义,则“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用语就名不副实了。《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2款所谓“不相类似商品”本意应指“来源不相混淆之商品”。《驰名商标民事纠纷审理解释》(法释匚2009〕3号)第九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可见,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不是避免来源混淆,第十三条第2款所谓“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即指不会发生来源混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