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例如小米已经申请注册了,别人能够申请注册大米、红米、黑米等等,为了满足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就成了不二之选,不仅能够杜绝别人仿冒的嫌疑,并且非常有利于创建品牌效应。与获得的权利对应的是联合商标也必须获得一定的限制,具体要求如下:第一,主商标与联合商标之间和联合商标相互之间,在商标法不要求申请人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的联合商标之间,都互相联络在一起,因此,只能整体移转,而不得分割移转。假如容许分割移转,将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和商业上的混乱,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在商标法规定联合注册商标人应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联合商标依存于作为主商标的被联合商标。因此,主商标经撤销或评定其无效,与之相联合的联合商标应一并予以撒销。可是,除主商标之外的联合商标之间,以及商标法不要求联合注册商标申请人指出主商标的情况下各个联合商标之间,均各自独立,没有主从之分,谁也不依存于谁。因此,其中任何1个商标除不能分割移转之外,当其失效后,其余联合商标不受其影响,其申请注册仍然有效。第三,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被使用,即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未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人在规定的阶段内非因不可抗力而连续不使用时商标局依职权或经别人请求撤销该商标这一规定的限制,不致于导致联合商标所有人对该未使用的商标丧失其享有的专用权。这同防御商标的法律后果一样,不因商标法是否要求联合注册商标申请人指出主商标而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