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美国的发展史中,我们能够看出其之因此能在立国至今200多年的时间内便称霸世界,成为经济、科技实力最为强大的国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日益注重运用知识产权这一工具提高本国创新能力。而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也是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内企业发展和扩张的必须不断调整转变的。注重法律的有效运用商标品牌战略是美国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商标品牌所有人的权益无疑是美国实施其商标品牌战略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核心的手段。自18世纪立国至19世纪尝试商标立法以来,一路走到21世纪的今日,美国在商标品牌制度的各方面建设卓有成效,可谓走过了一条既体现自身商业、法律文化色彩又充分反映了其经济发展各阶段特点的立法、司法实践之路。其整个商标品牌制度的许多方面也成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将要和正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发展中国家予以借鉴的经典范例。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保护知识产权及商标品牌权益的所有手段和策略中,法律无疑是最为重要和最为核心的方法。18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法———《注册商标和保护授权法案》,这是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与外国、国内各州、印第安部落商业中的注册商标和保护授权法案》。1920年,该法又进行了进1步修改。1946年,联邦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商标法《兰哈姆法》由国会通过,同时1881年商标法废止。《兰哈姆法》既没有创设新的商标权,也不是普通法的法典化,而是确认了通过联邦申请注册,使得州商标权利能在联邦层面得到保护。并且,尤为重要的是,该法再一次强调了商标必须经过使用才能获得商标权。1988年,国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在原来的“真实使用”之外,增加了“意图使用”的条款,从而使得联邦申请注册制度更趋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