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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对商标淡化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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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对商标淡化的影响(3)

ACPA的出台与网络时代下商标权人进军电子商务市场的背景紧密相连。由于美国在商标保护问题上向来采取商标使用主义的传统,即认为商标仅有在使用之后才具备生命力,才有保护的价值,因此将在电子商务中起重要作用的域名视为未申请注册商标,是美国惯常的思维。对于域名霸占行为,美国的主流意见认为其存在恶意,因而应该进行制止,可能也与这一传统有关。对于长期无需的域名,由于其非但自身不能经过使用而累积商誉,并且还影响相关权利人进军电子商务市场,从社会整体效益来看,转移给相关已经在现实世界累积了一定声誉的商标权人更有其积极意义。ACPA因此与商标混淆或者商标淡化等方式不同,在于ACPA对于域名霸占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的追究,并不必须被告具备传统的“商标使用”的先决条件。从ACPA的规定看,只要被告具有牟利的恶意,并且申请注册、交易、使用了域名,不论该域名被用于提供何种商品或者服务,只要申请注册时商标具有显著性,只要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到可能混淆或者淡化的程度,就必须承担责任。能够认为,这里的域名与商标可能混淆或者淡化的判定完全是单纯的域名文本与商标之间的对比,而不必须考虑域名使用是否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甚至在被告只是单纯地进行申请注册,囤积而无需的情况下,也仍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庭仍然必须判定在注册域名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换句话说就是当时商标是否还是1个商标),以及被告是否具有恶意。ACPA尽管与商标淡化的保护相关,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美国司法经验的积累,这种保护已经与商标淡化逐渐分离。下面的案例能够协助说明这个问题。在Vericheck案中,申诉人Lahoti是1个域名投机买卖者,他抢先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域名,其中包含2003年申请注册的“www.vericheck.com”域名。按照Laho‐ti的说法,至少在他进行申请注册的情况下,他认为不会产生商标问题。而被申诉人佐治亚州的Vericheck公司,由于其主要提供电子交易转账业务,包含支票确认、支票搜集、支票保证、账号认证、自动电子交易及交易跟踪服务,早在2001年,该公司就在佐治亚州申请注册了“Vericheck”的服务商标。该公司一直希望将该商标在联邦政府进行申请注册,可是在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专利与商标局拒绝了Vericheck公司的申请。原因是,早在1975年,在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并非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公司已经在联邦政府申请注册了“Vericheck”商标,并且在1996年进1步续展。可是在2006年,该公司没有进1步续展其商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联邦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过期被撤销。亚利桑那州的公司没有从事任何与佐治亚州Vericheck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将商标使用在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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