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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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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6)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V.SecretCatalogue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女性内衣经营商,在全国拥有许多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店面设计颇具特色,都按照女士的闺房模式设计。由于其衣服质量考究,在美国大受女性欢迎。其麾下的Victoria摧sSecret也成为全国驰名商标。被告是美国肯塔基州伊丽莎白镇上一家普通的夫妻店,丈夫VictorMosley,妻子CathyMosley,主要经营的是成人小说、内衣一类的成人用品。他们把自己的小店命名为Victor摧sSecret,并在小镇附近多方进行广告宣传。不巧的是该店附近有一座军营,其中一位上校的妻女都是驰名品牌Victoria摧sSecret的忠实粉丝。这位上校认为这家夫妻店经营的是比较龌龊的成人用品,却命名为Victor摧sSecret,有贬低驰名商标Victoria摧sSecret之嫌,就写信告诉了原告,并把被告的一些传单一并寄给原告。原告的律师郑重地向被告提出了其涉嫌侵害商标权的警告。被告于是将店名改成了“Victor摧sLittleSecret”。原告对此仍不满意,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地方法庭,认为其仍然构成了消费者混淆和商标淡化。地方法庭认为消费者混淆不存在,但支持了原告关于商标淡化的想法。地方法庭认为淡化有使得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和受到不洁联想的损害两种模式,尽管没有实际的弱化,可是被告的使用使原告的商标有受到贬损的可能,因此淡化成立。被告不服,于是上诉到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依据其在先判例,首先分析了Victoria摧sSecret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认为尽管Secret是1个常见词,可是这个商标的整体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因而是淡化保护的对象。由于第六巡回法庭向来对于淡化的实际损害标准持怀疑态度,因此,在探讨了应该考虑的因素之后,巡回法庭判定商标淡化存在。被告就淡化的证明标准问题,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提审请求。最高法庭考虑到各巡回法庭在淡化的证明标准上的极度分化,在FTDA通过8年之后,首次听审,希望给各巡回法庭1个有益的参考。最高法庭在判决中首先回溯了商标保护的历史,认为传统的商标保护是基于普通法的发展,其历史能够一直溯源到英国。而商标淡化保护则没有普通法的传统,也不受保护消费者的动机驱动。淡化保护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最高法院接着谈及商标淡化的发展历史,特别提到在Massachusetts州的第一部州反淡化法的文本用的是“可能”造成损害,因此当时用的是可能性标准。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一种表述尽管在州淡化法以及以前的美国Lanham法的版本中经常可见,可是FTDA立法时的文字表述是“导致损害”,因此FTDA与以前的立法不同,其要求的是实际损害标准。并且,尽管州法中有弱化和丑化两种模式,本案中基层法庭和巡回法庭也都是依据丑化的定义认定淡化的存在,可是在FTDA的文本上,仅有弱化一种情况。而本案恰恰不能证明,Victoria摧sSe‐cret的商标的指示以及区分其商品的功能受到削弱。上校被广告激怒,但并没有改变他对于Victoria摧sSecret的认知,他的愤慨针对的是被告,而不是原告。也就是说,本案更类似于FTDA中未提及的“丑化”的情形,而不是“弱化”。由于存在这些问题,该案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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