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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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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6)

至于Chem‐Dry案,倒真切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淡化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尤其是“戏仿”一类的抗辩的态度。TDRA的第二条的例外情形涉及戏仿,这一条的第三款A项规定:“除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指示外,其别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任何合理使用,都不能依本款弱化或丑化起诉。该合理使用包含指示性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或为该类使用提供的便利,包含:(i)容许消费者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的广告或者促销;(ii)指明且戏仿、批评或者评论驰名商标权人或者其商品或服务”。与FTDA相比,TDRA中增加了比较广告与戏仿的相关规定,似乎对于商标淡化的抗辩的范围有所扩大,也就是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的限制有所加强。但仔细看法律条文,会发现TDRA不过是对FTDA下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的进1步澄清。TDRA明确了在非指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情形下,才能够直接适用该例外条款。可是戏仿有其独特性。就像上述的“Chem‐Who?”案件中所展现的那样,戏仿一般都是在后的商标使用者,通过对在先商标的模仿并巧妙修改,使人联想到在先商标,并对在先商标进行刻意嘲讽。在一定程度上,被戏仿的商标越驰名,就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联想,也就越容易达到戏仿的目的。而这确实可能引发对于在先商标的不良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弱化或者丑化。在“Chem‐Who?”案中,法官首先排除了TDRA中的例外条款的适用,由于被告是在自己的商品上进行商标使用,并且进1步分析之后,得出可能产生丑化的论断。不过,本案并不代表司法的全部。即使是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用以指示产品出处,从而不可能适用TDRA的例外条款,也并不必然就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商标淡化。在LouisVuitton戏仿案中,原告生产全球知名的以LouisVuitton为商标的高级女士坤包等系列产品。被告出产了一款模仿该坤包的宠物狗玩具,该玩具内部填充了一些柔软的物质以便宠物狗啃咬,外观上则与坤包的背景颜色稍微不同,但其包上的花纹与LouisVuitton类似。LouisVuitton品牌的背景上有许多“LV”标记,而被告的宠物狗玩具上有诸多“CV”标记,并将“LouisVuitton”换成了“ChewyVuiton”。当然,两者明显的不同是,被告的产品非常小巧,一看就知道不是真正的女士包。本案最终经过上诉法庭审判而终结。上诉法庭法官指出,本案确实不适用TDRA中的合理使用条款,由于被告是将类似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用以指明出处。可是,法庭在裁判中强调,戏仿与是否侵犯商标权并无必然联络,有产生混淆的戏仿,也有未产生混淆的戏仿。被告的这种类型的使用确实容易使一般公众产生联想,并且戏仿成功必须激发这一类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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