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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的主观意图与证据,商标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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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的主观意图与证据,商标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与法律效力

商标混淆的主观意图与证据

(一)被告的主观意图在美国商标保护的前期,被告的主观故意曾经被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相关,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的故意只是明确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相关因素。被告的主观意图与混淆可能性的关联性表现在3个层次:(1)意图与混淆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被告和消费者)的心理状态,二者之间并无内在逻辑关系。被告的意图通常对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不产生影响,因此被告不得以善意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2)假如被告具有这种意图,法院将更偏向于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存在。(3)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与否,即使被告具有侵权的故意,但假如客观上并未造成混淆或不存在此可能性,仍将不能认定侵权。换言之,即使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只要客观上存在混淆可能性,也会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当然,这并不代表着被告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价值了,其价值体现在:法院认定侵权之后,被告的主观意图可能会对法明确救济方式,如禁令的形式和范围、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等产生影响。(二)实际混淆证据美国法院并不要求原告提供实际混淆证据作为获得救济的前提,理由是:(1)侵犯商标权诉讼具有预防功能,由于“1个人能够获得预防性的救济,而不必等待威胁性的伤害变成现实”。在被控侵权人刚开始被控侵权行为,或者在即发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市场上很少发生甚至没有发生实际混淆。假如将实际混淆证据规定为救济的前置条件,侵犯商标权诉讼的预防功能就将落空。(2)即使存在实际混淆,实际混淆证据也往往难以获得。方面,消费者即使发生了混淆,也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被混淆;另一方面,消费者即使意识到了混淆,通常也不会向相关权利人通报。因此,“根据《兰海姆法》,原告不必须证明存在实际混淆即可获得胜诉,这是个黑体字法(blackletterlaw),由于实际混淆很难证明,法律要求的仅是对来源发主混淆的可能性”。可是,实际混淆在证据上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一些法院认为实际淆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作用,“即使缺少其他证据,实际混淆被证明很可能就必须做出混淆可能性的认定”。然而,大多数法院尽管承认实际混淆是强有力的甚至是最好的证据,但并不认为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原告提交的实际混淆证据,法院还必须从两个方面进1步加以分析:(1)混淆是否是由于商标的使用所导致的。造成混淆的原因许多,例如生产地址、厂商名称的雷同等都可能导致混淆,对实际混淆证据不加甄别地使用可能是不恰当的;(2)要将实际混淆证据数量与消费群体的总量加以比较。很少数量的实际混淆证据可能被认为是不重要的,或是法律不认为意的屑事”,仅凭数量稀少的实际混淆证据就认定侵权成立可能是有失公允的。

商标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与法律效力

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是根据因素非穷尽性原则、商品/服务类别判断合理性原则、综合判定原则3个原则对具体案件的混淆因素进行分析。司法适用必须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混淆因素进行提炼,在提炼混淆因素的过程中应当综合法官、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应当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这样会导致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影响后期的司法公正和客观程度[21]。其次,对所提取的因素进行分类和评估。因素的分类分层根据上述的两种方法分类,也就是横向分类方法和纵向分类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以往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被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机械的适用,并不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即使法院在裁定案件时是根据商标混淆的因素判定,也应该更多根据事实来进行判定,也即注重实际混淆的证据性特征[22]。因此在适用范围上这些因素并不是不可更改的,而是动态调整的。再次,是建立商标混淆因素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是在专家打分和消费者调查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评价体系的构建,达到对各层次评价指标的汇总计算,进而得到最终的混淆判定结果。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最终分析得出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从时间效力上看,对争诉案件在审理期间内均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法院也能够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因素量化分析结果作为证据进行考虑[23]。终止生效的时间就是在审判结束以后,假如对所计算得出的结果不服能够申请重新量化,可是在审理结束以后,假如其他企业又以该商标列为被告情况则必须对商标混淆的多因素重新量化分析,以前量化的结果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4]。因此,法院能够依据多因素量化分析的结果对商标混淆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得出比较客观和科学的结论。那么,在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使用上,具体能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1步,分析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中主要包含使用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评估商标混淆的目的、案件发生的日期以及当事人的情况、企业情况、涉诉商标的情况。第2步,首先,构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评价体系。这主要是根据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来对涉诉商标的混淆因素建立评价指标、分层次建立评价体系。设定相关的指标符号,对符号所代表的因素进行分类、分层,进而明确每层所代表的指标,为后期根据设定的指标进行评分奠定基础。其次,明确子因素层的模糊关系矩阵,也就是分析因素和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络,其次邀请专家根据矩阵所列的因素进行打分,明确评价向量。进而得到单因素评价矩阵。第3步,明确各因素所占权重。依据商品的市场竞争情况、消费者对商标混淆的情况来判断其所占权重。权重的赋予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调查情况以及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明确,权重的赋予主要是为后期明确最终得分进行准备,而最后得出的综合评价向量就是最终结果。第4步,先确立主因素层的模糊关系矩阵,再确立目标层的模糊关系矩阵,最终明确商标混淆的判定结果。根据层次分析方法中所明确的3个因素类型,分别是消费者层次、商标本身层次和商品/服务类型层次对主因素层明确模糊关系矩阵,进而明确目标层也就是商标混淆综合判定层的模糊关系矩阵,综合各种因素,通过矩阵的计算得到最终的判定结果,为后期的裁判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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