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兴趣混淆的成长阶段:PegasusPetroleum案。Grotrian案成为初始兴趣混淆的肇事者,它开启了一种新型的侵犯商标权类型:即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消费者由于将某产品与其别人的商标联络起来而产生了兴趣,能够根据初始兴趣混淆而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但在该案判决后的段期间内,初始兴趣混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引用该案判决的案例也主要限于第二巡回法院。对初始兴趣混淆起着推波助澜作用的另1个重要的判例是MobilOilCorp.v.PegasusPetroleumCorp.案。在该案中,被告飞马石油公司在开展业务不久,就向石油贸易领域的四五百人邮寄了一封信,告知他们飞马石油公司是Callimanopulos集团公司的一部分。尽管被告没有使用与原告类似的飞马标志,而是使用两个连环的P为标志,但第二巡回法院还是以初始兴趣混淆为由,判定被告使用“飞马石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Mobil石油公司的飞马商标。法院认为,尽管消费者存购买石油之际不可能产生混淆,但由于“被告将在交易初期阶段获得非常关键的信任,例如,石油经销商在接听到被告的电话询问时,可能会由于原告的‘飞马’(母yinghorse)标识与被告的‘飞马’(Pegasus)含义相同而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络而产生这种信任”,因此被告将因声称自己是“飞马石油”而“在交易的初始阶段获得初步的信任”,法院据此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