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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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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3)

此后,北洋政府先后推出的两部商标法——《农商部编订商标法草案》和《商标法》(1923年),在对商标定位上基本相同,没有太大的偏颇,并延续了清政府《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中的诸多规定,不过最大的区别便是加入了“商标所施颜色”一项,由此推之此时大部分商标应已采用彩色印刷,故而须在商标法案中加入此项。1925年,在国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条例》法案中,仍然延续了此前推行的相关条文。至1930年、1935年颁布的《商标法》中,又加入了有关读音的规定,即“商标所用之文字,包含读音在内”。这是顺应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拉丁化新文字运动,以及日渐高涨的崇洋风潮,商标中出现了大量拼音字母,既方便外国消费者识别,又颇具新意在商标法的基本条例中,除了对商标图案自身做了说明和限定,同时也明确地指出各类禁止使用的商标图形。下方表格总结了这一阶段各项法案条例的相关内容,通过比较我们能够大致了解,近代社会历届政府对商标图形的管理情况,以及对商标图形选择上的制约与控制。这部分内容能够作为此章节的补充,它向我们揭示了商标法律对商标所有者的管理情况。同时,通过法律条文内容的增补和详尽,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商标设计的发展,以及图形种类的丰富。下表大致列出了中国近代商标法案条文中对标志图形做出的一系列限定和规约。所选商标法案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至1982年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间跨度近80年,共计8项法案。这些法案尽管出版年代不同,所处社会制度有别,但都无一例外地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图形设计上的相关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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