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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历史演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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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历史演进(2)

现行英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采取普通法(即以英国为代表的、主要依赖法官的判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上的“假冒诉讼”与制定法(即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形成的法律体系)上的侵权诉讼相结合方式。1862年英国颁布《注册商标法》,申请注册成为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侵权诉讼成为对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提供救济的主要诉因,同时普通法和衡平法仍然给予禁止假冒的救济,包含申请注册或未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均可寻求这种救济。对此,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2条第2款特别指出:“本法绝不影响有关假冒行为的法律。”英国的这一商标权保护制度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于商标识别功能在竞争中的意义最先给予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防止对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的不当利用和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之后发展为以专门立法给予保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提供救济,以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随着商标功能演进商标的财产权性质增强,通过专门法的修订程序或司法实践对相关概念的扩大解释,国家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逐渐增强以美国为例,现行1946年商标法自制定以来的10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商标权保护范围扩大的趋势。如1962年商标修正法将“消费者”对“产品出处”的混淆这两项限制性规定删除,扩大了对侵权认定范围;《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TheFederalCourtsImprovementAct)使商标讼争的司法救济途径更为便利当事人;《1984年商标仿冒法》(TrademarkCounterfeitingActof1984)增订了商标救济措施;1988年商标修正法将注册商标要件“使用要求”从“实际使用”扩大至“意图使用”,并扩大了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增强了申请注册效力;《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至非同类商品上;1999年又通过《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ConsumerProtectionAct)对商标权和域名保护作出了规定,商标权效力在一定条件下扩至网络空间。上述法律的通过既体现了商标功能演进的客观要求,更是商业利益集团长期游说的结果以1988年修订为例,“美国商标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该协会会员就是美国一些大中型公司,反映了他们的商业利益要求。商标国际保护同样呈现出这种权利扩张的趋势,欧美等经济大国将其对商标的高保护标准通过国际条约和贸易制裁等方式推向全世界,WTO(世界贸易组织)的Tips协议就是其中的1个典范。综上所述,商标权制度的形成,经历了1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发展转变的历史过程,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的极大丰富,为便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产品的客观必须而产生。维持正常竞争秩序和制止假冒商标行为的必须,成为商标权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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