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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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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优惠措施

除了在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外,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例如,2005年,在标的为一万元的案件中,经法院院长特批延期3个月审理,“千百度”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美丽华实业(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美丽华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时尚消费品行业的国际企业,1995年进入中国内陆市场。美丽华公司作为“千百度”商标的权利人,多年来已在全国25个省市设立办事处和遍及全国300多家销售点销售该品牌的女鞋,该品牌的女鞋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200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某以“南京千百度商铺”形式销售体育用品,并在经销的溜冰鞋上擅自使用原告“千百度”商标。2005年1月,美丽华公司就被告杨某侵犯商标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拥有的商标“千百度”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停止使用“千百度”商标、商铺文字及停止销售“千百度”商标溜冰鞋;并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商标“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的行为和作为商铺文字使用并以此经销溜冰鞋的行为,分别属于将原告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上,但其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相同,并且两者也不属相类似商品,同时原告商品与被告服务之间也不类似。因此,原告“千百度”商标假如不是驰名商标,那么被告上述两种使用“千百度”文字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商标权。鉴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并依原告的请求,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本案有必要对原告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经审查,原告所有的“千百度”商标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广泛的市场宣传等,“千百度”产品特别是女鞋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千百度”商标已为国内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并有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因此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原告“千百度”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即使被告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造成普通消费者错误的联想或误认,从而使原告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因此,依法对原告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被告杨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将“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和以“千百度商铺形式经销体育用品,其性质属于复制、摹仿原告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获得驰名商标还有1个非常重要的好处就是,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也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别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该规定可推断涉及驰名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对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且不受金额的限制,是对觊觎驰名商标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者以警示,更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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