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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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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2)

侵犯商标权纠纷诉讼或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考虑到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当事人往往偏向于在案件中主张涉讼商标驰名的事实,但并非所有的该类诉讼均必须认定商标知名度。为了避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自始至终强调按需认定原则。如《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里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的是被动认定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的就是根据案件审理的必须才能进行认定。如在涉及“苹果牌”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引证商标“萍果牌”与被异议商标“苹果男人”均涉及服装类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一审法院维持了这一结论。二审法院尽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可是援引了《商标法》第28条即相同类似商品上保护的规定。这一纠纷的处理中,尽管异议人提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可是由于双方所涉及的商品属于相同、类似的商品,而相似的标识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完全能够直接引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一般保护规则请求保护,没有必要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再如,在被称为第一起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蒙牛“酸酸乳”案件中,原告蒙牛乳业集团因被告河南省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乳酸菌饮料外包装摹仿自己的“酸酸乳”"的包装装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认定“酸酸乳”为驰名商标,。该案经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认定“酸酸乳”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事实上,这一侵权判决完全能够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需确认原告的该商品为知名商品即可,由于该案摹仿的是整个包装装潢,而非仅仅使用了“酸酸乳”的名称。为了引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包含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谈宏伟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等十个司法认定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均基于商标权扩大保护必须而予以认定,即因被告将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于与原告原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领域,直接依据普通申请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已经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在此条件下,法院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为进1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启动司法认定程序的条件:“人民法院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各个原则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其内容体现在各个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规范认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努力严格相关规定,以确保上述认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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