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类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条件,45类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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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类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条件

注册商标申请人是指因对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

商标的共同申请,是指同一商标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共同申请能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另一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并且是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也能够达成书面协议共同申请申请注册该商标。

外国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无国籍人或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经常居住地国或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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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类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

中国在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要求商标优先权的实质要件是:

(1)要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就有可能丧失优先权;

(2)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即假如申请时是同一商标,但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是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申请优先权;

(3)申请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才能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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