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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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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情况

我国的法律规定,由地理、人文、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所构成的原产地名称产品的无形资产,归属于国家(刘国奇,2002)。我国现行法律通过混合立法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一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保护原产地名称,主要存在于《商标法》以及实施的细则中。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集体商标与证明注册商标指南》,这两部法规将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了《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明确了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2003年通过了现行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同时废除了1994年颁布的法规。二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资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据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施行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年,国家专门成立了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该工作组主要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的协调领导下,统一组织和协调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实施了《原产地标记申请注册监督管理规范(试行)》。为了保证原产地标记申请注册评审员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原产地标记申请注册评审员胜任履行规定职责的能力,同时还制定了《原产地标记申请注册评审员管理规程(试行)》。2005年,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进1步完善了我国原产地标记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提供真实信息的角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明”的,应当予以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原产地名称产品的作用还是比较显著的。在国际的地理标志商标相互认可和提供保护方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走出了积极的1步。2011年3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欧洲委员会建立了1个“10+10”互保试点保护清单。中国的10个地理商标获得欧盟认可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欧盟的10个地理商标获得中国的认可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方面正式跨入国际合作领域。这项名为“10+10”的保护清单,包含中国的龙井茶、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蠡县麻山药、平谷大桃、陕西苹果、盐城龙虾、镇江香醋和龙口粉丝,以及欧盟的洛克福奶酪、阿让李子干、帕加诺奶酪、帕尔玛火腿、科多瓦橄榄油、马吉娜橄榄油、孔蒂奶酪、斯提尔顿奶酪、苏格兰农家三文鱼和农舍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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