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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印制商标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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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印制商标标识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在中国委托印制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容许外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精神,容许他们在中国能够委托印制其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可是,应该凭该企业在中国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开具的注册商标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的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申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因此对外国人规定了较高的批准审级,是考虑到这样1个情况,假如审级过低,可能对此业务不熟悉,因此,为慎重起见,对外国人的批准审级高于国内企业。经过核准后,即可凭《申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在中国委托印制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被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并将此文件译成中文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申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此证明能够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在中国委托印制其未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在其所在国(地区)的营业证明,并译成中文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申请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此委托书高标印制单位印制。凡香港、澳门及我国台湾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印制其商标标识的,可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其印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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