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

  
很多企业对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希望大家能对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巴黎公约的商标独立原则

商标独立原则。这是巴黎公约的第3个基本原则。所谓商标独立,是指公约1个成员国的国民就一件商标在数个成员国申请取得申请注册或者续展,虽是同一商标,可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干涉的。巴黎公约第六条(a)规定:商标的申请和申请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申请注册或续展小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申请注册无效。因此,在本联盟1个国家正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独立的。这就是说,1个国家对1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批准了申请注册专有权,或者该商标期满后又获得了续展申请注册权的,话其他任何国家并不必对同1个商标的申请批准申请注册,也批准其申请注册权:任何其他成员国不必对同一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或该商标在任何其他国申请申请注册已被驳回等理由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宣布该注册商标为无效。总之,在任何1个国家,1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给果,并不影响任何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或商标处理。由于,巴黎公约规定在商标问题上实行着严格的主权原则,一国批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于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并且,各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同个商标在甲国能够依法批准注册商标,可是,在此外一国则依法不能获准申请注册。例如,某个企业在中国就1个以县以下地理名称为商标取得了申请注册,获得了专用权,但同一商标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申请注册就可能遭到拒绝。由于,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不得以地理名称用于商标设计。因此,1个商标在公约1个成员国取得申请注册权,对其他成员国并非当然有效。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的原则,并不限制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自己的商标法,并不妨碍它们自由地规定某种商标能够申请注册,以及取得商标的权利是通过申请注册取得,还是通过使用取得,还是通过两者取得,对注册商标的申请的审查愿意审查到什么程度等。可见,公约只是在尊重各成员国主权,保护各成员国商标法的独立性的前提下,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它的共同取得一致的对彼此都有利的一些协调性规定。当然,这些协调性规定在各成员国遵守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对各国的商标立法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总是要在本国的法律上反映出公约所要求的原则精神,便于各成员国在商标事务上进行交往。商标独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的专利同样采取独立原则。可是,值得指出的是,商标独立的原则又不完全与专利独立相同,自有其特殊之处,就是商标所有人在本国的注册商标,对于他就同一商标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申请注册能够产生某种影响。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规定:在原属国正式申请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受本条规定的保留条件的约束外,本联盟其他国家也应和在原属国申请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该国家在正式申请注册前能够要求提供原属国主管机关发给的申请注册证书。该项申请注册证书不需认证。因此这样规定,是从商标本身的作用决定的,由于商标区别不同企业的同类产品,标明商品的质量,即符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各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制度有很大差别,因而,假如采取对待专利那样的完全独立,就势必造成许多商标在本国能以申请注册,在外国则不能申请注册的局面。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国家里,来源相同的商品以不相同的商标作标示。因此,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的例外,能够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临时性保护。这是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的共同要求。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联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临时保护的作用与优先权有其相似之处,即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防止别人抢先申清某种工业产权从而使应获得某种工业产权权利的人丧失了权利.可是,对临时保护的具体内容,除巴黎公约规定的外,各成员國规定不尽相同,其期限也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为1年,外观设计、标为半年,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任何国家在给予临时保护时,能够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以证实所展出的物品以及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