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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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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商标法律制度

1.美国的《兰哈姆法》。1946年,美国颁布了《兰哈姆法》。该法总结了以往的司法实践,正式引入了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保护。这是世界首次以申请注册形式对服务商标的规范。该法几经修正,日臻完善,现仍适用。该法没有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随着商标重要性的提升,美国国会认识到有必要对达到一定声誉的商标给予有效保护。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生效,确立了在联邦进行淡化诉讼的制度。该法规定“假如别人将驰名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或者用作商号,其行为始于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后,且引起该商标独特质量的淡化,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申请禁令以禁止别人商业使用”,从而限制了别人“傍名牌”的不良动机。其后,美国的商标法又作了几次大的调整。如198年通过并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的商标法修改法案),容许“意图使用”者申请注册商标。1999年《商标法修正案》施行,容许将淡化作为异议及撤销的诉由。同时,又通过《制止网上占地消费者保护法》,对将别人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域名及侵权域名的法定赔偿等作了明确规定。2.法国重新制定商标法。1964年12月31日,法国废除了实施一百多年的商标法,重新制定商标法,正式采用申请注册原则明确商标权利归属。1991年,按照欧盟商标一号指令的要求,法国修改了1964年的商标法;992年7月1日,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3.《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1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建立统一商标局,次年《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该法对“联想的可能”明确界定为侵权之一。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88年欧共体通过《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至迟于1992年底以前按指令要求完成国内商标立法的修订。法国、英国、德国等成员国分别于1991、1994年完成了新商标法的制定。1993年12月20日,《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获得通过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依据该条例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同时在各成员国生效。截至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已扩大为25个。5.南美洲的《卡塔赫那协定》。1993年南美洲通过的《卡塔赫那协议》第344号决定,是世界上首次列举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地区性规定。6.《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宣告北美成为自由贸易区。该协议宗旨之即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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