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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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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序幕

根据断代史的通行方法,我国现代史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然而,我国现代商标法律制度却诞生在清朝末期,即近代。我们知道,1840年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迫使软弱无能的晚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由此,中国的门户向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敞开,中国步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不平等条约方面,列强们先是在通商条约中强迫订立保护国外商标的条款,继而直接控制我国的商标管理机构。1902年9月5日,中英两国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七款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洋、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申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費,即将贸易牌号呈明申请注册,不得借给别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从字面上看,似无不妥,好像挺公允。可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这却是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由于:其一,大英帝国仰仗其船坚炮利的强权政治蔽开了一直以天国自居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东方门户,并以其成熟的机器大工业制成品倾销中国,且其商标法律制度已较完善。而此时的中国则是自给自足、很少商品交换的自然经济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形态,且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以及衍生的商标意识均极其荒漠(“民智”未开、“睡狮”未醒)。显而易见,此种情形下的所谓对等保护于谁有利是不言而喻的;其二,“牌号申请注册”机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则是其险恶用心的暴露无遗。原因是中国的海关已为英国人所掌控。这就是晚清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1个涉及商标保护的法律。鉴于英国所获得的权益,次年,美国、日本等国也随之与清政府提出了类似要求并签约。所有这些貌似合理的一系列条约,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以保护国外商标为起始和归宿,但在客观上则揭开了中国商标保护立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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