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能够在较大城市明确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全国共有数百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上海市浦东、黄埔2家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的管辖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因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商标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无非是向案件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较多,且简便、快捷、易行,因此,许多权利人在行政认定无望、无果的情况下,便纷纷转向到各地的中级法院,寻求司法认定与保护。于是,近些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呈现出大幅上升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