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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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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络,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络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销售(消费)习惯等方面是否具有一致性。如眼镜行与眼镜、空气调节裝置与空调设备的安装及修理、计算机与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等,尽管“分类表”未明确,但依笔者之见,似应判定为商品与服务的类似。譬如说,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联想”商标、使用在冰霜商品上的“海尔”商标等,其专卖店、专修店,只能由该商标的持有人自己经营或授权别人经营。否则,定当侵权。这方面的案例,丰富且典型,教训颇深刻。例如,曾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深圳国贸中心于1988年抢注了国内近200家上市公司企业字号的简称作为商标,有的抢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有的抢注在服务上。后来,在被抢注企业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商标局终于撤销了被抢注的商标。又如,生产影碟机的常州新科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变频空调的最早制造商,当时空调的牌子叫“华科”。在其ⅤCD影碟机声誉日隆、成为国内第一品牌之时,意识到空调的牌子也应改用为“新科”商标。然而,当其查询准备申请注册时,却发现在空调商品和服务上的“新科”商标已被深圳一家空调维修部抢先申请注册了。最终,经与对方协商,以80万元的代价,通过转让方式,才购回了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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