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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

  
很多企业对立体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立体商标,希望大家能对立体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立体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立体商标

新《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中的“三维标志”,就是指能够构成立体商标的形体。应该指出的是,保护立体商标并非TRIPS协议的最少要求,TRIPS协议并没有要求成员必须保护立体商标,而只是要求成员能够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商标的申请注册条件。立体商标显然应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类别。因此,能够说中国之因此保护立体商标,不是为了入世”而新增加的内容,而是出于自身发展的必须。我国新《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态,不得申请注册。”与《商标法》第8条相联络,能够看出,中国《商标法》容许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首要条件是具有“显著性”,即能够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其次是是否与“在先权”发生冲突,可按《商标法》第9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以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处理。这里应注意,影响立体注册商标的仅限于别人在先权”,申请人自己的在先权并不影响立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就是没有排除曾经以外观设计保护的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对立体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了3个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其一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由商品的使用功能而决定的形状;其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能够使制造、运输、使用商品更为方便而设计的商品形状;其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里所指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主要是指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美学功能。应该强调的是,上述3个条件有1个共同的制约,那么就是由“仅由”二字所限定的制约。所申请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仅仅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或者说“基本”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才适用限制条件。假如所申请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尽管包含一些具有功能性形状,但从商品或服务实用功能角度看不是主要的,并且其功能性特征在实现方式上具有任意性,能够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排除在可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的范围之外。可见,立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的特殊要求在于作为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必须具备“非功能性”。关于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一直是困扰申请注册和保护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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