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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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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什么是商标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侵犯商标权案件,在案件受理和处理权限方面有所分工,主要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其次也考虑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特殊因素。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来明确行政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管辖,这是最基本的管辖。由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复杂,一般包含标识印刷、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阶段,商品流通阶段又涉及商品的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侵权行为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仓储地及销售地等。级别管辖是根据商标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影响范围来区划和明确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目前,县、市工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级以上的工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案件实施管辖,具体管辖办法能够自行出台办法决定。在商标权许可使用方面的管辖,由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商标权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但没有备案的,合同双方所在地的工商局都有权管辖。但被许可人违规未在商品上标注自己信息的,则明确由其所在工商局管辖。在前面提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标识、产品的生产地、仓储地、销售地等。因此完全有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工商机关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对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先立案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即具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权线索,如发现有管辖权的另一工商机关已在先立案,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的,则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案件的有关资料移送给在先立案的工商机关;同时立案的,则在先进行调查的机关行使管辖权。二是主要侵权地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尽管侵犯商标权发生地较广,但某个地方或者某个环节为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地,应当明确由所辖该地的工商部门管辖。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上级工商机关还能够指定管辖自己的下级管辖某些案件,或者直接管辖下级机关的案件。在“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由于侵权人宋某的营业场所在绵阳市涪城区,因此涪城区工商局在接到被侵权人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案后,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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