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牌是指企业的名称。商号是指1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家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因此,能够将商号理解为是厂牌在法律上的对等概念。商号和商标都是商事主体彰显个性的手段,它们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识别标记区分商品服务或不同企业,引导人们的消费选择,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便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商号和商标本身凝结着创造性的劳动,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号(TRADE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申请注册时用以标明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络,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并且有权禁止别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的规定:容许对商号的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商号和商标的区别为: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络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于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络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因此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络更紧密。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申请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在中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申请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进行申请注册。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申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1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容许的。可是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许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因此不宜也不能申请注册成商标。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和商号能够互为申请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这一点,将与别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别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者相联络,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阶段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伴名牌”现象。商号与商标虽有不同,但它们具有一些相同的性质:①标识性。商号与商标均具有以一定的标识来表征一定的商事主体或商品、服务,从而与其他的主体或商品、服务区分开来的作用。②可视性。商号与商标都能够通过视觉感官来接受,商号与商标都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方能显现(一些服务商标可通过无形载体显现),如文字、图形、字母等。③宣传性。商号与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本身就带有宣传企业和商品的功能,人们会将商号和商标与他们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络,商号与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商号与商标在广告宣传中将为企业带来无限的商机。④法定性。商号与商标并非随意取得,商业主体也不能随意使用商号或商标,它们的取得与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商标法》对其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原则性规定。商号与商标一经明确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稳定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正是由于商号与商标有着上述性质和作用,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影响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产生。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于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于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数都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主要为: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能够使用;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于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尽管商标也是用于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由于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例如,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它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系自然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核准后才能成为申请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商品名称不受法律的保护,仅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假如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将有可能逐步自然转化为家喻户晓的商标通用名称,商标将失去显著性,商标所有人也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例如:阿司匹林、尼龙等都有类似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