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申请人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可见两者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可是,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第十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而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能够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由于商标能够由文字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便会出现与商号重合的现象,而正是由于这种重合,导致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即A将B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信远斋”被别人申请注册为商标由此而引起的诉讼。②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即A已经将一文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而B又以与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从而产生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蜜雪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台湾蜜雪儿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蜜雪儿”品牌,之后又在美国、中国、新加坡等国申请注册了“蜜雪儿”、“MYSHEROS”文字商标,而蜜雪儿独资企业于1991年又以“蜜雪儿”作为字号进行登记申请注册,因此产生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由于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则本企业的经营成果可能被别人分享,增大了企业的风险,其企业形象也会因其他企业而受到不良影响,这对于正常经济秩序也会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