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别人的标记。最早的商号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诸城市,那里的商业比较繁荣,当时的公司组织往往将各股东的姓名结合在~起,成为本公司的商号。在中国,古时就有“字号”的称谓,现行立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仍沿用“字号”,表明某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与其别人相区别的标记。对于法人;现行立法使用“企业名称”一词,法人对已经登记申请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商号作为一种经营性标记,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商号能够采用不同的标明方法。在商业实务中,商号的标明方法大体有如下三种:(1)以个人的姓名标明商号,即以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号。在中国商务实践中,以自然人的姓名标明商号,通常应当使用中文,包含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文字。例如,我国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私营企业能够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2)以企业名称标明商号。这是最常见的商号标明方法。商号是企业永久使用并具有实际卜-标明企业营业本身的作用,因此大量的商号都采用这种方法来标明。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名称应由4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例如,“武汉泰和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武汉”是行政区划名称,“泰和”是字号,“服饰”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形式。(3)专门的商号。商人既不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也不使用企业的名称,而是专门登记1个为了对外营业而使用的商号。1个企业只容许使用1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其次,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商号密切依附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与别人进行交易时用以签署或者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商号区别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中负责人、管理人等自然人的姓名,它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记,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其商号对消费者或者用户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参与商号营业的经营者的活动能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他自己以及家庭而进行的一般民事活动(可称为家计);另一部分是其追求利润的营业活动(可称为营业)。前者使用自然人的姓名,后者使用的正是商号。由于采用商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得以保持统一和延续,并不以负责人、管理人的更替而发生实质性的变更。最后,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标明功能,“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资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以及商品或服务,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1)任何1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2)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标不一定要登记申请注册。(3)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精练、简洁。(4)1个企业只能有1个名称,而能够有多件商标。(5)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要素,而商标能够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字母、数字等以及组合。(6)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申请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申请注册。当然,若企业将自己的商号申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1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