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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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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司法适用与法律效力

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是根据因素非穷尽性原则、商品/服务类别判断合理性原则、综合判定原则3个原则对具体案件的混淆因素进行分析。司法适用必须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混淆因素进行提炼,在提炼混淆因素的过程中应当综合法官、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应当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这样会导致法官的主观性过强,影响后期的司法公正和客观程度[21]。其次,对所提取的因素进行分类和评估。因素的分类分层根据上述的两种方法分类,也就是横向分类方法和纵向分类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以往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被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机械的适用,并不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即使法院在裁定案件时是根据商标混淆的因素判定,也应该更多根据事实来进行判定,也即注重实际混淆的证据性特征[22]。因此在适用范围上这些因素并不是不可更改的,而是动态调整的。再次,是建立商标混淆因素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是在专家打分和消费者调查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评价体系的构建,达到对各层次评价指标的汇总计算,进而得到最终的混淆判定结果。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最终分析得出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从时间效力上看,对争诉案件在审理期间内均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法院也能够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因素量化分析结果作为证据进行考虑[23]。终止生效的时间就是在审判结束以后,假如对所计算得出的结果不服能够申请重新量化,可是在审理结束以后,假如其他企业又以该商标列为被告情况则必须对商标混淆的多因素重新量化分析,以前量化的结果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4]。因此,法院能够依据多因素量化分析的结果对商标混淆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得出比较客观和科学的结论。那么,在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的使用上,具体能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1步,分析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中主要包含使用多因素量化分析方法评估商标混淆的目的、案件发生的日期以及当事人的情况、企业情况、涉诉商标的情况。第2步,首先,构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评价体系。这主要是根据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来对涉诉商标的混淆因素建立评价指标、分层次建立评价体系。设定相关的指标符号,对符号所代表的因素进行分类、分层,进而明确每层所代表的指标,为后期根据设定的指标进行评分奠定基础。其次,明确子因素层的模糊关系矩阵,也就是分析因素和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络,其次邀请专家根据矩阵所列的因素进行打分,明确评价向量。进而得到单因素评价矩阵。第3步,明确各因素所占权重。依据商品的市场竞争情况、消费者对商标混淆的情况来判断其所占权重。权重的赋予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调查情况以及专家打分情况进行明确,权重的赋予主要是为后期明确最终得分进行准备,而最后得出的综合评价向量就是最终结果。第4步,先确立主因素层的模糊关系矩阵,再确立目标层的模糊关系矩阵,最终明确商标混淆的判定结果。根据层次分析方法中所明确的3个因素类型,分别是消费者层次、商标本身层次和商品/服务类型层次对主因素层明确模糊关系矩阵,进而明确目标层也就是商标混淆综合判定层的模糊关系矩阵,综合各种因素,通过矩阵的计算得到最终的判定结果,为后期的裁判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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