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标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申请注册的,每获得1个国家(地区)核准申请注册资助1000元。同一申请人每一年最多资助5件商标,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地区)的核准申请注册。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注册商标证书的,资助8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一年最多资助5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注册商标证书的,资助2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一年最多资助5件。
(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证书的,资助2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每一年最多资助5件。
(五)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证书的,资助20万元/件。
第七条 地理标志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成功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参考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