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攀升,与网络有关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更是与日俱增。以我国的文化中心——北京市为例,2013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684件,同比增长14.04%;其中,商标案件107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8件。2014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32件,同比增长15.99%;其中,商标案件100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83件。2015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长24.1%;其中,商标案件12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540件。2016年,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375件,同比增长24.7%;其中,商标案件84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428件③。此外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的调查报告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5年间,海淀区法院新收侵犯商标权案件共计670件,其中涉网络侵犯商标权案件121件,占全部侵犯商标权案件的18.1%④。其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由2012年的48件上涨至2015年的238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为160件,占全年全院不正当竞争案件的67%。2016年前5个月已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98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63件,占比82.3%⑤。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网络侵犯商标权行为多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了。目前我国商标权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商标权保护理论落后。目前主导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仍然是传统的出处混淆理论,这对于驰名商标和网络商标而言保护力度不够。第二,法律规定分散,不能对商标权进行系统保护。一方面我国对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呈碎片化,另一方面多依赖于司法解释,法律的事前防御功能发挥不充分。其次,没有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及时地评估和清理,导致法律规范十分冗杂,甚至在规定上存在相互冲突。第三,《商标法》作为对商标权进行专门保护的最高立法存在大而不全的问题,并且内容陈旧,针对网络侵犯商标权类型缺乏明确的规制。第四,法律规定不完善,一些条款值得商榷。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可是实践中缺乏对这些条款造成消费者混淆与否的考证。笔者认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只是造成混淆可能的因素之一,但不是造成混淆的充要条件。又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并没有做兜底性规定,并且对非商业性正当使用也没有提及,在审判实践中增加了法官合法性审查的难度。第五,对商标法中的一些规范性用语缺乏技术性规范补充。如商标使用后有一定影响怎么明确,造成混淆的具体考察因素又有什么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