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是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并批准了在海牙(1925),伦敦(1934)和斯德哥尔摩(1967)修订的《巴黎公约》文本。自1988年4月9日起,突尼斯退出了《马德里协定》,其结果是,应在该国提出国家申请以保护商标。现有的国际申请注册将继续有效,直到其各自的有效期限为止。能够通过提交国家续展申请来进行国际申请注册续展。为了注册商标的目的,突尼斯遵循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在突尼斯登记当局没有审查的情况下,通常在提出登记申请后直接签发登记证书。关于公布程序,仅在国家标准化研究院和工业产权研究所(INNORPI)出版的季度公报Al-Muwassafat上公布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没有反对注册商标的规定。自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5年,能够无限期延长。商标法为商标续展提供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是,在此期间内的续签可能会被罚款,具体取决于月份数。利害关系方可向突尼斯法院提出撤销或无效注册商标的程序。Theassignmentofatrademarkregistrationshouldberecordedwiththecompetentauthorities.UnlessitisenteredintherecoRDS,atrademarkassignmentshallnotbeeffectivevis-a-visthirdparties.TheassignmentofatrademarkmaybeeffectedalongwithorwithoutthegoodwillofthebusinessconCErn.Changesinthenameand/oraddressofaregistrantmustberecorded.在突尼斯,不要求注册商标人使用其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权仅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假如违反法律规定在突尼斯申请注册了商标,则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向突尼斯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该注册商标的诉讼。根据突尼斯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的使用均应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