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名称,徽标和口号(即使只是通过社交媒体完成的)可能有资格获得商标。注册商标通常会禁止其别人使用它,或防止与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使命或慈善职能不符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在线或离线社区通常能够受商标保护。可是,使用社交媒体销售或促销其他商品或服务通常不是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反,提交与那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适当商标,而不是试图将其描述为围绕商品或服务构建的社区,已经为某些人成功了。一些非营利组织对“用于商业用途”的要求感到困惑。对于非营利组织,方程式略有不同。1个人(例如无家可归的人)可能会从非营利组织获得商品或服务,而非营利组织可能会从另1个人那里获得资金。通常认为这足以满足“用于商业用途”的要求,可是USPTO将必须非营利个人身份证明。同时,社会组织通常在有活动支出或款项时在商业中使用其标记。一些团体已经在第35类(广告和商业服务)下申请注册为促进原因;第36类是慈善筹款服务,第41类(教育和娱乐)下的其他社交俱乐部服务是安排组织和举办社交活动,聚会和聚会的成员,或收集和共享有关某些原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