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yber??sellInc.与Cyber??sell,Inc.下1个案件使用非常传统的概念来杀死网络空间中使用的另1个商标。对商标的主张也不能克服缺乏管辖权的问题。在Cyber??sellInc.与Cyber??sell,Inc之间。130F.3d414(1997年9月9日),第九巡回法院总结了它的判决,“运用我们正常的'最小联络'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这与亚利桑那州公平竞争和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不符。对据称侵权的佛罗里达州网站广告商行使人身管辖权,该广告顾客与亚利桑那州没有任何联络,只能维护可通过互联网访问亚利桑那州人和其他所有人的主页(引用Core-VentCorp.诉NobelIndus。AB),11F.3d1482,1485(9thCir。1993),并引用InternationalShoeCo.诉Washington,美国326326,316(1945))。因此,由于缺乏与论坛的最少限度联络,亚利桑那州的Cyber??sell,Inc.公司“仅通过互联网宣传其商业服务”就无法阻止佛罗里达州的Cyber??sell,Inc.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网页构建服务。互联网。该网页的顶部带有“Cyber??sell”一词,并带有“WelcometoCyber??sell!”字样。Cyber??sellArizona声称Cyber??sellFL侵犯了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向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亚利桑那州法院无法对Cyber??sellFL行使个人管辖权,由于除了维持可通过Internet访问的网页之外,该法院与亚利桑那州没有任何联络。Zippo开发的规则他说,要获得长期的管辖权,联络不仅必须“单纯的广告”,还应包含提供要出售的商品,进行“电子尾巴”销售,收集数据并将其运送到论坛等活动。参见ZippoManufacturingCompany与ZippoDOTCom,Inc。(WDPennsylvania,1997),65USLW2551、42USPQ2d1062。司法难题当将相同的侵权标记用作URL来显示或广告消费者不会立即造成混淆的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能没有补救措施。假如消费者的经验达到了所谓的“初始利益混淆”,那么可能会有更接近的情况。当消费者首次“点击”网站时可能不会感到困惑,可是在体验该网站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能够建立这种机制。影响可能许多,但可能会影响网站获得的点击量。假如侵权站点与被搜索站点处于同一行业,则消费者可能会留在侵权站点购物,其次回到错误的站点,从而导致所需站点的业务损失。不太喜欢从热门网站上看到的内容的消费者可能永远不会尝试返回到他们正在找寻的网站上,从而使所需网站的商标失去光泽。想象一下您在网上找寻有关保时捷的信息时会感觉怎样,而找到1个主题完全不同的网站。其他可能的行为可能包含,假如消费者没有找到合适的网站,而该网站没有被网络搜索中的100条点击所掩盖,则可能是该行为。消费者能够放弃,不打扰,或假设没有可用的“Zippo打火机站点”。的其他可能的行为可能包含,假如消费者没有找到合适的网站,而该网站没有被网络搜索中的100条点击所掩盖,则可能是该行为。消费者能够放弃,不打扰,或假设没有可用的“Zippo打火机站点”。的其他可能的行为可能包含,假如消费者没有找到合适的网站,而该网站没有被网络搜索中的100条点击所掩盖,则可能是该行为。消费者能够放弃,不打扰,或假设没有可用的“Zippo打火机站点”。的Zippo案为网络管辖权提供了一种现在更常用的分析方法,问题在于该网站在另1个(论坛)状态下的功能是否比被动地做广告还要多。假如该站点不仅偏向于做广告,并且还鼓励回应和购买商品和服务,则它很可能属于通常的“最少联络”分析范围,因此能够称为该论坛。3.保时捷北美汽车公司与Porsch.Com...URL的关系第3个看似非常有希望但出问题的案例是保时捷汽车北美公司与Porsch.Com...(数十名被告)网址)不幸的是,该案于1999年1月被驳回。这个案子很重要。它不是1个互联网域名,也不是两个域名,而是数十个稀释和侵权的URL。USDC,E。Dist。在弗吉尼亚亚历山大市,民事部门(第99-0006-A号诉讼(于1/6/99提交))是许多商标所有者的希望,也是其他商标所有者的祸根。从理论上讲,法院能够容许对域名的“所在地”(即在何处申请注册)进行物权管辖。与用于不动产所在地县的场地诉讼中使用的论点相似,这可能为许多有关商标域名争议的诉讼提供了1个共同的论坛。从理论上讲,域名是在InterNIC设施的弗吉尼亚州所在地申请注册的属性,因此能够在此处使用。保时捷确实遇到了1个问题,由于有许多被告拥有网站名称,例如porschecar.com,porschagirls.com,928porsche.com和winaporsche.com。这些网站中有些是面向成年人的(温和地说),有些是“粉丝”网站,称赞汽车,网站所有者通过该网站出售的产品会提高用户的乘车体验,并且,使用保时捷名称是虚假的认可那些商品。它必须停止;与其在全球范围内起诉数百名被告,这是一笔巨大的费用,而是尝试了物证理论。最终认为它不适用。我们接下来干吗?我们不在网络空间吗?也许在暮光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似乎无法伸张正义。域名和商标能够共存或不共存的裁决和原因有许多。现在,您的指南是《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想象一下,艾利·丹尼森(AveryDennison)拥有数十年的历史,其知名度还不足以阻止或通过avery.net和dennison.net获得禁令。看到AveryDennison诉Sumpton51USPQ2d1801(9thCir。1999)。法律的这种不一致状态源于案件使用和定义未定义的术语“著名”,“稀释的”和“独特的”以及未定义的术语“网络抢注”。该法律已经从原来的内容演变成《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Toeppen系列案件,域名抢注者的定义是指保留并拥有与别人的商标或著名名称相似或相同的Internet域名,并在其中进行“流量”的人。此分析仅关注“点”左侧的第二级或部分(而不是gtld(通用顶级域名)的“.com”或“.org”部分)。案件。假如域名未与网站上声称的合法使用相关联,则法院偏向于将其视为篡改别人商标的意图。假如在域名中有使用商标的URL,特别是假如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而不仅仅是将其用于申请注册或“保留”并准备出售,则法院认为这是非法的或至少是非法的。可疑使用,并且更有可能禁止使用。假如抢注者试图以高价将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者,则存在恶意的推定。在价格合理且使用合法的地方,它并不是1个重要因素。这是在这种情况下成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