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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

  
很多企业对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与互联网域名之间的爱恨情仇

一,引言1998年,康柏计算机公司以335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域名“altavista.com”。1这项交易生动地说明了互联网域名在我们的经济中所具有的巨大意义。理所当然的是,具有商业意义的具有法律意义。随着我们的顾客成为互联网上信息的活跃用户和生产者,我们作为律师必须对随之而来的法律后果更加了解。互联网上最难理解(且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许是互联网域名与传统商标之间的关系。我们旨在概述商标所有者和域名所有者在有关各自权利的争议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法律原则。除此之外,我们还提供了一种简单的分析方法,律师能够遵循该分析方法来澄清问题并明确其顾客的权利。二。域名基础为了形成计算机网络,必须具有两件事情:(1)两台或更多台物理连接在一起的计算机;(2)一种语言或协议,容许某些连接的计算机回答其他计算机提出的问题。地球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有许多名称:“Internet”,“信息高速公路”和“网络空间”等等。跨Internet运行许多软件。一种特定类型的软件最常运行,形成所谓的万维网。万维网的每台计算机都运行称为“Web服务器”的软件。当Web浏览器(例如NetscapeNavigator或Microsoft的InternetExplorer)要求这样做时,Web服务器软件会分发计算机文件。当您希望在万维网上查看特定文件时,您只必须知道一件事:存储该文件的计算机的名称。在Web浏览器中输入计算机名称时,浏览器会自动显示该计算机上的主文件。主文件通常称为“主页”。其次,主页应具有指向容许您在该计算机上访问的所有其他文件的链接。通常,主页还将具有指向其他计算机上文件的链接。在Internet成立之初,其计算机名称只是数字,例如“151.200.97.36”。2Internet上的所有计算机都被分配了1个唯一的标识号,该标识号由4个介于0和255之间的数字组成。因此,一台计算机的标识号能够低至0.0.0.0,高至255.255.255.255。可是,随着万维网的普及和商业化,人们开始找寻使人们更容易找到和记住Internet上某些计算机的方法。解决方案是创建1个称为域名系统(DNS)的交叉引用数据库。在DNS下,每台计算机的号码都能够与1个易于记忆的名称(称为“域名”)匹配。最终,要找到一台特定的计算机,Web浏览器必须知道该计算机的标识号。可是,假如用户将域名提供给Web浏览器,则Web浏览器能够在其主Web服务器数据库中交叉引用该域名,并提供正确的标识号。个性化地讲,Web浏览器和Web服务器之间的对话可能看起来像这样:Web浏览器:“您好,Web服务器,我的人想在名为www.uspto.gov的计算机上查看文件。您能告诉我该域名的编号吗?”Web服务器:“不是浮现在脑海,而是让我查找。嗯,是的,根据我每天下载的NetworkSolutions,Inc.的最新数据库,域名www.uspto.gov对应于IP地址151.200.97.36。我会立即与您联络。”显然,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假如将其标识号交叉引用到1个简单的域名,则在Internet上查找和记住计算机要容易得多。域名对信息提供者也很重要,由于易于记忆的域名会将更多的用户吸引到该网站。除此之外,假如信息提供者是商业实体,则与它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将更加重要和有效。可是,经常发现与自己的商标相对应的域名不可用。发生这种情况时,问题是:当包含其商标的域名已被另1个人申请注册时,法律应向商标所有者提供什么补救措施?三,商标法基础A.商标101商标是用于将某人的商品与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分开的任何单词,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3要获得商标权,所有必须做的就是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未经申请注册使用而授予用户“普通法商标权”的权利。普通法商标权仅扩展到商标所有者实际使用商标的市场范围。普通法商标所有人能够通过在联邦主要申请注册局申请注册商标来获得其他权利。也许通过联邦申请注册获得的最重要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全国性权利,能够防止别人使用同一商标。换句话说,拥有联邦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即使在未使用该商标的地区,也拥有该商标的优先权。4授予商标权的主要依据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混乱的困扰。因此,任何情况下只要使用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乱的商标,该用户都将面临侵权诉讼。同样,有许多同时使用商标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引起混淆。例如,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的情况下,消费者几乎不会因相似性而感到困惑。同样,经常容许相似的商标在不同地区使用并存。B.商标2001商标和Internet域名之间的几个重要区别一直困扰着该领域中的大多数争议和困惑。首先,商标权受到不同类型商品之间的关系(或缺乏关系)的限制。例如,根据商标法,完全有可能容许使用“苹果”计算机和“苹果”瓶装水,只要这不可能使任何一方的消费者感到困惑。可是,关于域名,仅有一方能够拥有“apple.com”的权利。其次,商标权受地域限制。换句话说,除非消费者对这种用法感到困惑,否则商标法将容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公司和纽约的另一家公司出售“苹果”瓶装水。相比之下,域名无视地理边界,由于它们能够从地球上的任何位置平等地访问。第三,商标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机构管理。假如对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有疑问,不仅要制定裁决这些权利的程序,并且裁决机构还要承受政治压力。域名不受政府管理;而是由诸如NetworkSolutions,Inc.之类的公司出售,这些公司在经济上有动机去授予尽可能多的注册域名。5第四,商标所有人必须使用其商标来维持其权利。能够通过出于善意使用商标的意图提交联邦申请注册来延长使用商标的时间。可是,此过程是使用要求的延迟,而不是例外。另一方面,1个人能够申请注册1个互联网域名并无限期持有而不使用。域名的这一方面引起了著名商标的粗心的所有人的强烈注意,下面将详细探讨。最后,描述或定义1个人的商品的词语通常无权获得保护。例如,1个苹果发行人可能无权阻止其他苹果发行人使用商标“apples”,而不论谁先使用该词。另一方面,域名之间没有这样的标准,而域名为“apples.com”的苹果分销商可能会做得很好。IV。我们无关的内容我们与“网络抢注”无关。域名抢注一词已被一些法院6和一些评论员7所采用,以描述申请注册与独特和著名商标相对应的域名的做法。注册域名人希望从商标所有者那里勒索金钱,以换取释放域名,从而获得该域名。域名抢注引发了有关商标与域名之间关系的第1个主要辩论。可是,此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法律状态似乎是,独特和著名商标的所有者对域名具有优先权,该域名是(1)由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的,而该申请注册人没有以其他方式识别或与之相关,域名,(2)申请注册人未将其用作自己的域名,以及(3)保留转售给原始商标所有者。8本质上,抢注似乎具有两个基本要素:(1)独特而著名的商标;(2)没有将域名用于合法目的的注册域名人。我们考虑了商标法在域名抢注中不存在1个或两个要素的情况。这是1个更大,尚未解决的问题;它涉及不知名的商标所有者对包含确切商标或类似变体的域名的专有使用权(或缺乏专有权)。在假设的格式下,问题是这样的:“在两家公司之间,它们都是出于诚信行事,并且都名为Widget,Inc.,该公司拥有使用widget.com,widget.net和widget.org域名的专有权?”五,商标/域名分析适用于域名使用的商标法的经典案例似乎是Hasbro,Inc.与ClueComputing,Inc.之间的持续争议。9在这种情况下,ClueComputing申请注册了域名“clue.com”。相关的网站用于显示有关其计算机业务的信息。孩之宝启动了网络解决方案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并导致该域名被停用。孩之宝随后起诉线索计算公司,声称该域名侵犯了其与棋盘游戏结合使用的著名商标“线索”。请注意,这种情况能够与经典的抢注事实模式区分开,由于即使“线索”是孩之宝的著名申请注册商标,线索计算也不会出于不正当目的而申请注册域名。相反,它这样做是为了推广与域名本身合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1999年9月2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地方法院裁定,孩之宝无权获得域名“clue.com””。10此决定毫无疑问会引起人们的认可,由于它承认著名商标的所有者不会自动有权主张任何相关域名。而是通过引用相关网站中描述的基础商品和服务来明确域名权利。就“线索计算”而言,在“clue.com”上显示的商品和服务与与申请注册商标“线索”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没有合理的关系。简而言之,涉及clue.com的诉讼表明,假如缺少两个域名抢注元素中的任何1个,则必须执行传统的侵犯商标权分析才能解决域名商标问题。此外,应该记住,在商标与域名之间的任何冲突中,必须明确是否适用私人管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A.域名侵犯商标权分析在代表任何一方就域名和商标的兼容性提出争议时,律师应考虑一系列基本商标问题。尽管这些问题是传统侵犯商标权分析的模型,但域名的特殊性增加了复杂性,必须予以认真考虑。1.域名是否被用作商标?要受到侵犯商标权诉讼,首先必须拥有商标。在域名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所有者而言,最初的障碍可能是最大的困难,由于Internet上的许多域名都不能用作商标。严格而言,必须将商标用作来源标识。1999年9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明确,仅将域名用作定向参考并不等于将其用作源标识符。因此,USPTO将拒绝域名的服务标志申请,除非域名的作用不只是表明网站的地址,例如电话号码或常规地址。根据USPTO的指令,能够得出以下结论:要使用域名作为商标,必须以一种比定位器设备更多的方式关闭域名。例如,说“amazon.com书店销售的书籍比任何人都多”就清楚地表明了它作为商标的用途,由于它标识了特定商品的来源。相比之下,使用名片上的域名仅标识网站的位置似乎不符合USPTO指令的要求。通过相同的标记,当冲突域名的所有者仅使用域名来指定网站时,互联网上的主机,他将不会使用域名作为商标。11在这种情况下,域名拥有人能够根据没有任何商标能够侵犯别人商标的理由对任何商标诉讼提出抗辩。简而言之,似乎基本规则是域名不充当商标,因此不受商标诉讼。可是,正如下面即将探讨的,该规则充满了例外。域名不能用作商标的规则的第1个例外已经探讨过。假如注册域名人的行为符合域名抢注的所有要素,则大部分无需使用域名作为商标的要求。第2个例外与域名抢注非常相似。当1个人申请注册了与竞争对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并且使用该域名不是为了篡改竞争对手的信誉或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而是公开劝阻消费者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时,则适用本规则。,在1994年,考试准备服务PrinCEtonReview申请注册了域名“kaplan.com”,对应于其主要竞争对手StanleyKaplan的商标。域名上发布的信息清楚地表明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尽管如此,仲裁小组还是命令PrincetonReview放弃该域名的所有权利,并将其转让给StanleyKaplan。12同样,在犹太人为耶稣v布罗德斯基,13法院发出了对其中相关的网站来发布信息贬低了原告的教导域名“WWW。jewsforjesus.org,”所有者的禁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清楚地将自己与原告区分开来;可是,法院仍然裁定侵犯商标权,由于具有误导性的域名往往会拦截并重新路由正在搜索原告网站的消费者。14在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布奇案中产生了类似的结果。15域名不充当商标的规则的第3个例外是提供与该商标竞争商品和服务的网站。显然,由于许多网站都提供商品和服务,因此这种例外有吞噬规则的趋势。在BrookfieldCommunications,Inc.诉WestCoastEntertainmentCorporation案中,16关于原告的商标“MovieBuff”(与计算机软件结合使用)和被告的域名“moviebuff.com”(与在线数据库结合使用)存在争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好像两个名字都是传统商标一样,并发现域名“moviebuff。com”很可能侵犯了“MovieBuff”商标。以下陈述充分证明了法院对域名独特性的不重视:适当地加以构架,很明显[域名所有者]的侵权商标与[商标所有者]的商标“MovieBuff”大部分相同。在外观方面,大写字母和完整域名中的“.com”存在差异,可是鉴于Web地址不区分大小写并且“.com”不存在差异,因此这些差异无关紧要。顶级域名标明该网站的商业性质。17本质上,BrookfieldCommunications从根本上改变了域名不充当商标的规则。取而代之的是,该规则更恰当地描述如下:“[N]既不保留域名也不仅仅使用域名来标明Internet上的站点本身构成[商标使用]。必须考虑域名所标识的网站的内容。”18换句话说,即使域名仅用于标识Internet网站,但假如将域名与网站内容结合使用时,域名仍可能侵犯现有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2.商标所有人是否具有可执行的商标权?即使发现相关域名被用作商标,域名所有者也能够辩称相关商标无权获得保护。有几种理论能够驳回商标的法律保护:首先,能够认为商标所有者放弃了其在商标中的权利。当商标不再用于商业或某些导致商标失去其独特性的行为时,即发生放弃。其次,由于默认的域名所有者的行为或诉讼,可能会阻止商标所有者对域名所有者提起诉讼。第三,商标可能会固有地丧失法律保护的资格。例如,“苹果”一词是苹果产品的通用术语,无权获得商标保护。最后,假如商标所有者本身已从事与域名诉讼有关的欺诈或非法活动,则很可能域名所有者将拥有不洁双手的辩护。同样,假如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商标过程中犯了欺诈行为,则该申请注册很可能会作废。3.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假设所探讨的域名充当商标,并进1步假设商标所有者具有可执行的权利,则必须明确域名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本质上,做出此决定时要考虑七个因素。19首先,必须考虑商标与域名之间的相似性。名称能够通过三种方式相似:外观,声音和含义。因此,假如商标是“apples”,则能够认为诸如“a-apples.com”或“apple.com”之类的域名足够相似。请注意,附加的“.com”或大小写差异不太可能被认为是重大差异。20第二,考虑相关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相似性。对于域名,重要的是不仅要查看网站中描述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还要查看能够通过网站获得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假如该网站是电子商务服务器,则能够考虑所有可出售的商品。第三,传统商标分析必须比较使用每个商标的地理区域。假如两个相似的商标的地域市场不重叠,通常会被容许共存。显然,互联网偏向于打破地理界限。可是,此因素可能仍然适用。例如,假如该网站宣传仅在伊利诺伊州可用的服务,则即使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顾客将相关网站暴露在外,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类似的服务提供商也可能很难辩称侵权。第四,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使用的谨慎程度可能会改变结果。例如,假如商品或服务非常昂贵,或者顾客偏向于在购买前四处逛逛,那么就有1个很好的论据,即混乱的可能性较小。此外,假如相关顾客趋于对市场非常老练或了解,那么该顾客也不太可能被其他相似的域名所迷惑。第五,必须考虑商标的强度。如上所述,某些商标的保护权要低于其他商标。假如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较弱,则此处描述的其他因素将带来较小的影响。第六,消费者之间的实际困惑对商标纠纷具有重要影响。假如商标所有者能够证明相关的消费者实际上是被冲突的域名所欺骗,那么侵权案件将大大增加。实际混淆的证据能够很好地表明域名与商标容易混淆。最后,应考虑申请注册域名的一方的意图。假如很明显,注册域名人正试图从商标所有者的商誉中受益,那么法院将更偏向于准予救济。在域名抢注的情况下,该原则非常明显,该原则将现有的商标稀释法扩展到包含恶意申请注册的注册域名人。B.注册域名商争议解决政策Internet社区正在改变Internet域名系统的管理方式。以前,仅有一家公司NetworkSolutions,Inc.与美国政府签有合同,赋予它申请注册和管理所有以“.com”,“。net”和“.org”结尾的域名的专有权。1998年9月,成立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以监督一组选定的互联网技术管理功能,包含域名系统。作为此更改的一部分,将使用IP地址交叉引用域名的NetworkSolutions,Inc.域名数据库转移到ICANN,并重命名了共享申请注册系统。除此之外,1999年4月,ICANN开始授权多家公司作为注册域名商与NetworkSolutions,Inc.竞争。到1999年12月21日,ICANN已经任命98家不同的公司作为注册域名商,其中之一是NetworkSolutions,Inc。本身。在进行这些更改以前,NetworkSolutions,Inc.执行了一项解决程序,该程序为域名商标问题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为了提起争议,商标所有人必须拥有针对问题21的确切二级域名发布的联邦商标或服务注册商标,并且他必须首先向注册域名人发送了终止通知书。当收到终止通知书副本和联邦申请注册证明副本时,NetworkSolutions,Inc.使用以下规则给予优先权:假如域名创建日期早于商标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申请日,则NetworkSolutions,Inc.将不采取任何行动。假如域名创建日期在商标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申请日之后,则域名所有者必须提供自己的联邦申请注册,且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商标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假如域名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日期早于商标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日期,则NetworkSolutions,Inc.将不采取任何行动。假如域名所有者没有联邦申请注册,或者假如域名所有者的联邦申请注册申请日期晚于商标所有者的申请注册日期,NetworkSolutions,Inc.将为域名所有者提供两种选择:(i)选择1个新域名,并将有争议的域名保留最多90个日历日,以容许过渡到新域名,或者(ii)保留有争议的域名,直到双方之间解决争议为止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包含诉讼,仲裁或调解)。从2000年1月1日开始,NetworkSolutions,Inc.放弃了域名争议政策,并采用了ICANN颁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22由于NetworkSolutions,Inc.仍然是Internet域名的主要申请注册商,因此此更改将影响绝大多数域名所有者。除此之外,必须由申请访问共享申请注册系统的公司签署《申请注册服务商认可协议》,具体要求这些公司制定争议解决政策并遵守ICANN通过的政策。根据UDRP实施时间表,23UDRP不迟于2000年1月3日适用于所有申请注册服务商。因此,从现在开始,UDRP可能是解决商标所有者与域名持有者之间争议的重要文件。24根据NetworkSolutions,Inc.对UDRP的解释,新策略与上述先前的策略相比有4个基本转变:25域名将不再保留。争端的实际解决将发生,并导致继续使用,删除或转移注册域名。新政策适用于所有州和普通法商标以及国家申请注册商标。新政策容许投诉人包含任何容易混淆其商标或与之相同的域名。从您的顾客的角度来看,UDRP带来的转变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假如您的顾客是商标所有者,他将尝试保留1个令人反感的域名。根据UDRP,要实现该目标将更加困难。假如旧的NetworkSolutions,Inc.政策容许在商标所有者进行最少展示后将域名停用,则UDRP要求在采取任何此类行动以前解决争议。除此之外,要启动UDRP中规定的行政救济,商标所有人必须声称并准备证明域名持有人方面的“恶意”。UDRP对“恶意”的定义非常类似于上述的域名抢注要素。尽管存在这些困难,但UDRP现在已经扩大了对侵权的看法,使商标所有人受益。为了启动旧的NetworkSolutions,Inc.政策,必须已针对相关的二级域名拥有联邦注册商标。因此,假如有冲突的域名是“apples.com”,而您的顾客已在联邦申请注册了“apples.com”,则他无法启动该策略。相反,他必须在联邦申请注册“苹果”。可是,根据UDRP,“apples.com”,“a-apples.com”甚至“”的所有者可能会对域名“apples.com”(取决于所涉及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提出争议。oranges.com。”在商标所有者做出必要的证明以启动行政解决程序之后,域名所有者能够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投诉来停止该过程。实际上,即使在UDRP程序完成并且做出了不利裁决之后,任何一方都能够避免UDRP规定,而是选择在法庭上解决争端。在笔者看来,最典型的域名争议政策的情况是贾卡罗龙V网解决方案,公司26在这种情况下,1个人购买了域名“ty.com。”该域名以他的儿子TyGiacalone的名字命名。他使用域名发布了1个描述其计算机业务的简单网站,并发送了电子邮件。著名的BeanieBabies制造商Ty,Inc.援引旧的网络解决方案政策,试图获得域名的权利。此案例演示了许多评论员所说的“反向域名劫持”。27这是“劫持”,由于不存在商标问题。换句话说,Ty,Inc.并未争辩说消费者可能会对域名“ty.com”感到困惑;相反,Ty,Inc.只是在援引争端政策的好处,试图将域名从Giacalone手中夺走。Ty,Inc.启动旧策略后,NetworkSolutions暂停了域名,从而停用了Giacalone网站。根据旧政策中规定的严格程序,这在技术上是适当的结果,该案例表明,即使在没有商业用途的情况下,联邦商标所有人也有权采用带有其商标的域名,独自混乱。请注意,贾科隆仅涉及两个域名抢注要素之一:独特而著名的商标。假如Giacalone仅申请注册了“ty.com”以将其转售给Ty,Inc.,则这两个要素都会存在,并且根据上述网络抢注案例法和新颁布的《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Ty,Inc.除了争议解决政策外,还有其他诉讼理由。Giacalone的域名停用后,Giacalone提起诉讼,并被授予初步禁止令,以防止Ty,Inc.干扰他对域名的使用。双方随后达成和解,今日的“ty.com”是“无檐小便帽婴儿的官方住所”。Giacalone似乎至少教了三课。首先,域名争议政策并非解决因域名使用引起的商标问题的解决方案。其次,私人管理的域名争议政策可能会在商标所有者和域名所有者之间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最后,互联网规则或习俗无法搁置或削弱现有法律的权威。简而言之,商标法在域名争议中仍然有效。更重要的是,Giacalone应该作为1个重要的提醒,提醒您域名争议政策可能会对侵权案件产生影响。无论是代表商标所有人还是域名持有人,律师都应明确可能制定的私人纠纷解决政策,并仔细查看该政策的最新版本,以明确其对案件的影响。VI。结论从上述分析看来,似乎能够区分两种类型的商标相关域名争议。首先是抢注者的情况。域名抢注者的特征是存在两个基本要素:(1)独特而著名的商标;(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注册相应域名。假如不存在任何域名抢注因素,则必须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应应用传统商标分析,并特别注意域名的独特性。在进行分析时,必须考虑(1)域名是否用作商标,(2)商标是否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以及(3)域名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和商标。一般而言,假如在与商标所有者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合理关系的网站上使用域名,则域名所有者将具有优先权。情况就是这样贾科洛尼,如上所述。最后,在任何涉及商标与域名之间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考虑是否适用私人管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假如是这样,即使相关的网站与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合理关系,域名所有者也可能会失去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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