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成为商标,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识别特定商品的来源。在明确商标是否与众不同时,法院根据商标与基础产品之间的关系将商标分为四类:(1)任意或虚构的,(2)暗示性的,(3)描述性的或(4)通用的。由于这些类别中每个类别的商标在其独特性方面都不同,因此,特定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的要求和程度将取决于其属于哪个类别。任意或虚构商标是与基础产品没有逻辑关系的商标。例如,单词“埃克森(Exxon)”,“柯达(Kodak)”和“苹果(Apple)”与其基础产品(分别是汽油,相机或计算机)没有固有的关系。同样,耐克的“耐克”与运动鞋也没有内在联络。任意或虚构的商标天生具有独特性-即能够识别基础产品-并受到高度保护。暗示性商标是唤起或暗示潜在商品特征的商标。例如,“Coppertone”一词暗示防晒霜,但没有具体描述其基础产品。为了使单词与基础产品相关联,必须进行一些想象力练习。可是,与此同时,该词并非与底层产品完全无关。像任意或虚构的标记一样,暗示性标记天生具有独特性,并且受到高度保护。描述性商标是直接描述而非暗示潜在产品特征或质量(例如其颜色,气味,功能,尺寸或成分)的商标。例如,“HolidayInn”,“AllBran,“视觉中心”和“视觉中心”都描述了基础产品或服务的各个方面(分别是酒店客房,早餐麦片,光学服务)。它们告诉我们有关该产品的一些信息。与任意或暗示性标记不同,描述性标记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描述性商标必须清除此附加障碍,由于它们是可用于描述基础产品的术语,并且赋予特定制造商专有使用该术语的权利可能会带来不公平的优势。。当消费公众主要将商标与特定生产商而不是基础产品相关联时,描述性商标将获得次要含义。因此,例如,术语“假日旅馆”获得了次要含义,由于消费大众将该术语与特定的旅馆服务提供商联络在一起,而不是与一般的旅馆服务联络在一起。公众不必明确具体的生产者;仅产品或服务来自单个生产商。法院在明确给定术语是否具有次要含义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广告的数量和方式;(二)销售量;(3)该术语的使用期限和方式;(4)消费者调查结果。最后,通用商标是描述基础产品所属的一般类别的商标。例如,术语“计算机”是计算机设备的通用术语。通用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销售“计算机”品牌的计算机(或“苹果”品牌的苹果等)的制造商将没有专有权利使用该术语。通用术语不受商标法保护,由于它们对于识别特定产品太有用了。由单个制造商控制该术语的使用会给该制造商带来太大的竞争优势。在某些情况下,原本不是通用的术语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通用(称为“通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