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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认为商标STRATUS与STRATA有混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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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认为商标STRATUS与STRATA有混淆的可能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TTAB)的一项裁决,即驳回Stratus网络公司(以下称为Stratus)的“STRATUS”注册商标申请,理由是该标志与UBTA-UBET通信公司(以下称为UBTA)的申请注册商标“STRATA”存在混淆的可能性。CAFC审查了TTAB对每一项“杜邦因素”(在杜邦一案中明确的判断混淆可能性的13个因素)所作的事实性裁决,发现TTAB的裁决有实质性证据支撑,故其裁定不存在法律问题。

TTAB的裁决

2012年8月,电信设施提供商Stratus向USPTO提交了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以将STRATUS申请注册为商标。2013年12月,同为电信提供商的UBTA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提出异议。2018年10月,TTAB裁定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驳回了“STRATUS”注册商标申请。Stratus诉至CAFC。

TTAB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杜邦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发现13个杜邦因素中有6个与UBTA的异议有关。关于第1个因素“当事方商标的相似性”,TTAB裁决存在混淆可能性,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能分清“stratus”和“strata”两个词的字典定义的区别,商标传达出的总体商业印象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关于第2个因素“当事方服务的相似性”,TTAB裁定存在混淆可能性,部分原因是Stratus申请的商标和UBTA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服务描述相同。此外,TTAB在第3个因素“贸易渠道相似性”方面也裁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由于当事方服务的对等性可导致人们推定服务在相同的贸易渠道中流通并提供给同一类消费者。

关于第4个因素“消费者成熟度”,TTAB认为不太可能存在混淆可能性。关于第六个因素“异议方商标的强度”和第八个因素“持续使用的时间期限和条件,无实际混淆的证据”,TTAB持中立态度。TTAB总结称,UBTA通过大量证据表明,Stratus的商标与其服务结合使用时很有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CAFC对TTAB裁决的审查

CAFC指出,TTAB针对每个因素的裁定均基于证据,例如词典定义以及Stratus申请和UBTA申请注册中的服务。Stratus称书面证据并不支持TTAB的结论,但CAFC指出,尽管可从书面证据中合理推出不同的结论,但我们必须维持TTAB基于实质性证据的决定。因此,CAFC总结称TTAB的裁决整体上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Stratus相反的论点没有说服力。

关于消费者成熟度和实际混淆因素的审查

CAFC还回应了Stratus的论点——TTAB在考虑“消费者成熟度”和“实际混淆”因素时犯了法律错误。关于“消费者成熟度”,Stratus认为,TTAB“没有对此因素做出明确的裁定,而只是引用了判例法——即使是成熟的顾客也无法不产生混淆。”作为回应,CAFC解释说,TTAB能够考虑每个因素。可是,TTAB“能够将分析的重点放在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关联性等决定性因素上。CAFC引用HanBeauty,Inc.诉Alberto-CulverCo.案并指出:“尽管TTAB最好对每个相关的杜邦因素做出明确的裁定,但在给定因素上没有明确的结论并不代表着发生错误,只要书面证据表明TTAB已考虑该因素以及相应的论点和证据。”因此,CAFC认为TTAB关于消费者成熟度的决定没有法律错误。

关于“实际混淆”,Stratus认为,TTAB的决定是错误的,由于双方的商标共存了6年以上,尽管双方的贸易渠道重叠,但从未发生过任何实际混淆。CAFC指出,双方的服务在地理位置上没有重叠,并且在相关时间段内顾客也不会同时使用这两种商标。CAFC解释说,实际混淆因素的重要性降低了。但总而言之,CAFC毫无疑问了TTAB对混淆可能性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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