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中国,注册商标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先注先得!早申请注册早拥有,不申请注册不拥有!
近日,一则关于优酷网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纠纷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我们一起来看下。
优酷网于2018年2月14日申请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的“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管道用非金属接头;橡胶榔头;贮气囊;渔业用浮球”等商品上。
2019年12月,商标局驳回了优酷网“优酷”商标复审申请,原因是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431492号“优酷YOUK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依法驳回了优酷网的商标注册申请,优酷网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告上法庭。2020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经查明,引证商标“优酷YOUKU”申请于2009年5月,2010年8月核准申请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为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而优酷网申请的“优酷”商标与引证商标“优酷YOUKU”在汉字部分相同,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且两者都是申请注册在第17类,核定使用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法院驳回了优酷网的诉讼请求。
在中国“商标”仅有申请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人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通俗的说注册商标了才是你的,不申请注册永远都不是你的,“早申请注册早拥有,不申请注册不拥有”。对大多数企业来讲,企业未动,商标先行!商标保护越早越好,毕竟比起后续的商标被抢注风险!侵权风险!商标得不到有力保障的风险!早申请注册,多类别申请注册,防御申请注册都是构建企业品牌防护网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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