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商标撤三申请流程及周期指南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资格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商标撤三申请
第一,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第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缺乏商标撤三经验的申请人,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资料
第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申请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
10.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11.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1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13.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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