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异议期是在什么时间内?
商标异议
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我国《商标法》规定,容许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申请注册的反对意见,商标异议的时间的话即要求商标局在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注册商标。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商标异议的时间问题的话,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按具体情况,商标公告期异议,商标不一定会被驳回,按相关法律规定,经商标局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因此具体是否会被驳回,由商标局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公告期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
做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商标公告期异议,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公告期异议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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