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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异议审查员回避的制度,关于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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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异议审查员回避的制度,关于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怎么申请商标)

关于注册商标异议审查员回避的制度

关于注册商标异议审查员回避的制度

【商标异议知识】关于注册商标异议审查员回避的制度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可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怎样?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怎样?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怎样?除此之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内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笔者认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含:(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员的近亲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关于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关于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进1步落实深化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举措,我局建设完成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同时上线商标电子申请注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拟于2018年11月27日上线运行,社会公众可从中国商标网查看使用。该系统用于公示注册商标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注册商标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注册商标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注册商标证上的二维码能够链接到注册商标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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