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含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含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主要包含三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1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3)共同规则原则。即包含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
《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