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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私营合伙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特征、成立(合伙企业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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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私营合伙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特征、成立(合伙企业要注意什么)

什么叫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了协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什么叫合伙企业,接下来内容从合伙企业的特征、成立条件以及必须交的税进行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能够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占比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必须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任何1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能够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能够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其特点是规模小,资本必须量较小。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就有许多的优点,主要是能够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信誉,当然合伙企业也有其缺陷,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而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了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同时也受到了限制。

(2)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

(3)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更低的限额。更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容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能够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能够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明确。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明确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假如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私营合伙企业都交什么税

最基本的税收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纳入投资收益,汇算该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合伙企业同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地方。

合伙企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1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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