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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很多企业对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注册商标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注册商标人受到保护。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了具有显著性,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由于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可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假如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申请注册则能够获得核准。

(7)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

直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假如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能够获准申请注册。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的,禁用为商标。但夸张而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易被认为标明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别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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