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商标的代表人怎样明确?注册商标共同申请人应协议选定其中之一作为代表人,或者王某,或者李某。假如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由于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在注册商标审查过程中,假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和有关申请人联络,以及明确有关文书送达日期时,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申请人联络,《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规定,共同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名代表人,由该代表人负责注册商标申请的有关事宜。假如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将申请书中顺序排在最前面的人视为代表人。这样,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对该代表人送达有关文件等,都视为合法、有效送达,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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