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优先权声明有何规定?书面声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申请日期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一些代理机构作为提示之用,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一“优先权”字样章戳,此章不应与商标局优先权确权章相同或相似,同时也不应盖在书面声明填写项目处。
申请副本有什么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仅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具体情况,申请人能够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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