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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

  
很多企业对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什么规定?下面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法律规定,能够概括为叙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权等四种不同的方式。

一、叙述性使用

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别人商标权的侵犯。当然,这种使用不能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

二、说明性使用

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某一特定情况,例如产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时,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属于说明性使用。当然,为了避免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该商标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等说明性词语。

三、指示性使用

为了使一般公众了解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诸如必须“用于标指商品或服务用途,特别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

四、在先使用权

在别人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于该注册商标后,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这种在先使用权与专利的“先用权”具有相同的含义。从严格意义上说,在先使用权不属于商标的正当善意使用,而是对商标权的另类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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