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七条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等);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5、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资料等);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使用、环境卫生整洁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8、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内容一般包含: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规范、市场开设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从事前店后坊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有前店后坊式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9、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书中已有的内容就不必再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