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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明确前置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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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明确前置许可的范围

怎样明确前置许可的范围

企业申请从事什么项目必须前置许可呢?对此,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

1.部分法规把必须的前置许可的范围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所在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关法规把必须前置许可的范围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质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申请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3.有关法规把必须前置许可的范围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开设私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实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经营者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相关分析。

前置审批是关系到企业能否设立或能否从事特定项目经营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可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以及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仅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才有权设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明确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资质件或者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开展、变更登记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申请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两个程序规定对前置许可范围的表达不尽一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申请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报经审批的项目,必须前置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某些行业或商品的行政审批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进行。此类行政许可并不属于“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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