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财税处理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1步精细化,专业化协作生产不断加强,许多企业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物资,其次将加工好的物资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烟草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特定政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我们结合烟草企业实际,就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总结。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准则规定,“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资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资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资料”、“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差异,记入“资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资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成本+加工费)÷(1-占比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占比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资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资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资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资料卖给委托方,其次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资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资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资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标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料成本,凡未提供资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资料成本。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含代垫辅助资料的实际成本)。 烟草企业的委托加工主要有委托加工烟叶、委托加工烟丝和委托加工卷烟3种方式,举例说明如下。 【例】盈利企业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为卷烟工业企业,丙公司为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6月发生3笔委托加工业务,并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 1.委托加工烟叶。6月1日,甲公司将收购的一批初烤烟叶委托丙公司加工形成片烟,这批初烤烟叶成本10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6月25日,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委托加工烟丝。6月2日,甲公司因设备生产能力的局限,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烟叶等主要资料,烟叶实际成本2400万元,支付加工费400万元,其中包含乙公司代垫的辅助资料100万元。6月26日,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收回的烟丝全部用于继续加工卷烟。 3.委托加工卷烟。6月3日,甲公司因卷烟生产计划的局限,委托丁公司加工一批A牌号卷烟100万条,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烟叶、包装资料等主要原辅资料,其中片烟实际成本1000万元、包装资料10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其中包含丁公司代垫的辅助资料50万元。6月28日,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6%,卷烟的从量定额为0.6元/条,A牌号卷烟全国统一不含税调拨价格72元/条。 甲公司作如下相关处理: 1.委托加工烟叶。此项业务是甲公司提供原料及主要资料,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为委托加工业务。 6月1日,发出委托加工初烤烟叶时,借:委托加工物资——丙公司 1000贷:原资料——初烤烟叶 10006月25日,收回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丙公司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贷:银行存款 234借:原资料——片烟 1200贷:委托加工物资——丙公司 12002.委托加工烟丝。此项业务甲公司提供原料及主要资料,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为委托加工业务。已知该批烟丝适用消费税率为30%,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2400+400)÷(1-30%)=4000(万元),乙公司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税款4000×30%=1200(万元)。 6月2日,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 2400 贷:原资料——烟叶 2400因甲公司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能够抵扣。6月26日,收回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 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668借:原资料——烟丝 2800贷:委托加工物资——乙公司 28003.委托加工卷烟。此项业务甲公司提供原料及主要资料,丁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为委托加工业务。丁公司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税款100×72×56%+100×0.6=4092(万元)。因甲公司收回的卷烟按调拨价直接销售,故该部分消费税不能抵扣,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6月3日,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丁公司 2000贷:原资料——片烟 1000 原资料——主要资料 10006月28日,收回并验收入库,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丁公司 429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贷:银行存款 4326借:库存商品 6292贷:委托加工物资——丁公司 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