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1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以及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日xx饭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能够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别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仅有下列企业能够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名字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含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