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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资质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资质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资质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1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0、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2、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3、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4、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5、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6、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7、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8、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保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0、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1、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2、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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